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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創(chuàng)】文/汐溟
當事人對影片的聯(lián)合投資達成初步的合作意向并簽訂意向書。意向書中約定若一方未在約定時間簽署聯(lián)合投資合同則應承擔違約責任。何種情形下,一方未簽約不承擔違約責任?
約定
甲是某部知名影片A的出品方,其在籌備拍攝該片續(xù)集A2。乙有意與甲聯(lián)合投資該片。經(jīng)初步協(xié)商,雙方簽訂《合作意向書》,意向書中約定了甲乙達成共同投資該片的意向,約定該片的投資額,各自的出資比例。影片信息中約定了影片的導演、編劇及主演。甲負責影片的備案。影片備案通過后7日內甲通知乙簽訂聯(lián)合投資合同,若乙收到甲通知后5日內拒絕與甲簽約,乙支付的定金不予退還,甲有權另行尋找合作者簽約。意向書生效后3日內,乙向甲支付定金200萬元等。
履行
影片備案通過后,甲通知乙簽訂聯(lián)合投資合同。在甲向乙發(fā)送的合同文本中約定,影片信息中約定影片的導演、編劇及主演后備注為待定。乙認為在合作意向書中影片主創(chuàng)載明為確定,在投資合同中卻變更為待定,構成對合作意向書核心條款的變更,乙對此不予接受,要求刪除待定的條款。甲拒絕乙的意見。因乙未在3日內簽約。甲通知乙其將重新尋找合作者,已收取的定金不予退還。
爭議
甲認為,乙未按照合作意向書的約定簽署聯(lián)合投資合同,構成違約,應依據(jù)意向書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乙主張,盡管其未在約定期限簽訂合作投資合同,但未簽訂的原因是甲變更了意向書中確定內容,未簽署具備正當理由,并無過錯。
評析
案爭意向書約定,“影片備案通過后7日內甲通知乙簽訂聯(lián)合投資合同,若乙收到甲通知后5日內拒絕與甲簽約,乙支付的定金不予退款,甲有權另行尋找合作者簽約。”甲乙簽訂的意向書只對影片聯(lián)合投資的部分事實進行確認,如投資額及比例,影片基本信息等,此外對各自的權責、收益比例、版權及宣發(fā)權等重要事項均未約定。未予約定的事項,雙方應協(xié)商后確定。前述約定內容存在三個問題:第一,是否甲擬定的任何合同文本,不受限制的包含任何內容,乙都必須簽署,如不簽署都構成違約?第二,對于未予約定的事項,雙方是否還需協(xié)商,又或是只需甲出具合同,乙均需簽署?第三,對于意向書中已確定的內容,甲在聯(lián)合投資合同中能否變更?
對此,首先,盡管從合同文義表述看,乙收到甲通知后5日內拒絕與甲簽約,即應承擔違約責任,乙的簽約應是無條件的。但該約定顯然有失公平。公平是《民法典》確定的民事基本原則,民事主體應該均衡地分配各自的權利、義務。若要求乙無任何條件均負有簽約的義務,實際上賦予甲任意設定不平等條款的權利,將導致雙方利益嚴重失衡的后果。故,甲擬定的合同文本應該符合《民法典》的基本原則,不能偏離平等、自愿、公平、誠信等原則。如有違反,乙有權拒絕簽署。
其次,合同的成立以當事人對合同基本條款達成合意為條件。達成合意應有協(xié)商的過程,通常應有要約及承諾。盡管甲乙之前曾簽訂意向書,但該意向書只是框架性協(xié)議,甲乙之間只是形成未來共同投資影片的初步意向,對于與共同投資的許多內容均未約定。故聯(lián)合投資合同簽訂時,對于意向書未予約定的內容,雙方仍應協(xié)商確定。甲向乙發(fā)送合同文本,該行為應為要約的性質,乙有權對超出意向書之外的內容提出異議,雙方對該部分內容應重新協(xié)商。既然甲發(fā)出的合同文本具有要約的性質,乙拒絕系其自身權利,并無不當。
第三,意向書屬甲乙之間生效的合同,影片基本信息內容對各自均有拘束力,該條款屬于已決內容,雙方無需再協(xié)商,應被直接訂入聯(lián)合投資合同。但甲向乙發(fā)送的合同文本中,將影片主創(chuàng)備注為待定,實際上單方變更了意向書。影片的主創(chuàng)團隊對影片的藝術質量有重要影響,甲單方變更主創(chuàng)團隊,該行為直接影響乙的投資決定,導致乙拒絕變更該條款,并因此拒絕簽署聯(lián)合投資合同。
綜上,乙雖未在約定期限與甲簽署聯(lián)合投資合同,但其未簽署的原因是甲單方變更意向書中已決內容,雙方對此未形成合意。造成合同最終未簽署的原因是甲自身過錯,乙并無違約,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相關案例:最高法公報案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6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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