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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劇本修改五次不合格可解除合同,未及五次委托方能否行使法定解除權?
【原創(chuàng)】文/汐溟
編劇多次修改劇本若無法獲得委托方認可,合同繼續(xù)履行已有障礙,委托方可解除合同。如果合同中未作約定,若劇本經三次修改仍未通過,一般情形下委托方可行使法定解除權解除合同。但如果合同中約定了達到修改次數才可解約,委托方的法定解除權是否受到限制?
甲乙簽訂《劇本委托創(chuàng)作合同》,約定甲委托乙負責影片劇本的創(chuàng)作工作;本協議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甲向乙支付首筆款16.05萬元。乙在上述劇本創(chuàng)作過程中提交的各階段性成果的審核通過,甲應在乙提供每階段相應成果之日起3日內給予回復,否則視為甲認可乙提交的作品;如乙提供的某一階段的劇本成果與甲對劇本的修改意見存在重大不一致,且在某一階段劇本成果經乙5次以上修改,甲仍需要乙顛覆性的修改,甲有權解除合同。簽訂后,甲向乙支付劇本開發(fā)首筆款項16.05萬元。此后乙創(chuàng)作完成第一稿并發(fā)給甲,甲提出了相應修改意見;乙修改后將第二稿發(fā)給甲,甲又一次提出了修改意見。后乙再次創(chuàng)作完成第三次修改稿并發(fā)送給甲,此次甲直接解除合同要求乙返還首筆款并支付違約金。
一審法院的觀點認為,合同不能繼續(xù)履行系乙未按照甲的要求修改劇本,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甲據此有權解除合同。判決乙返還甲8萬元并支付違約金5萬元。二審法院認為甲對于第三次修改稿未回復的行為應當視為認可修改內容,最終判決結果為乙無須向甲返還首筆款,同時乙的行為亦不存在違約,無須向甲支付違約金。
針對委托方甲的主張,評析如下:
首先,關于甲的解除權,合同中約定甲享有約定解除權,即“如乙提供的某一階段的劇本成果與甲對劇本的修改意見存在重大不一致,且在某一階段劇本成果經乙方5次以上修改,甲仍需要乙顛覆性的修改,甲有權解除合同”,該約定解除權的構成要件為:(1)乙的修改與甲的修改意見存在重大不一致,即乙未按甲要求修改,且沖突程度很深;(2)該階段乙已經修改5次以上;(3)超過5次以上,甲仍要求乙進行顛覆性重大修改。履行中,乙僅修改三次,單從數量上該構成要件便未全部滿足。而且,乙也并未違背甲的意愿,三次修改中未脫離甲的修改意見,修改成果與甲的修改意見之間無重大分歧。所以,合同約定的解除事由并未成就。甲行使約定解除權并無事實依據。
其次,關于甲能否行使一般法定解除權解除合同的問題。一般法定解除權以當事人合同目的喪失為條件,即乙應有違約行為致使甲合同目的無法實現。該案中,乙三次修改劇本,嚴重降低委托方對編劇創(chuàng)作能力的信賴,在高度依賴信任關系的委托創(chuàng)作關系中,委托方甲其實有權解除合同。然而,針對劇本修改次數與合同目的的關系,甲乙明確約定只有修改5次以上甲才有權行使約定解除權,基于該約定,乙信賴其至少有5次修改機會,在5次修改之前,甲不會解除合同。合同約定的5次修改致合同解除的后果已經使乙產生信賴利益。甲在乙完成5次修改之前無權解除合同。該約定實際上包含了對一般法定解除權的束縛。根據約定優(yōu)先于法定的原則,甲乙對此約定應首先適用。
最后,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甲應在乙提供每階段相應成果之日起3日內給予回復,否則視為甲認可乙提交的作品”,在3日內回復是甲的權利也是義務,逾期未回復將產生認可劇本的后果。甲第三次收到劇本后未在三日內提出修改意見,而是逾期后提出解除通知。根據合同約定,甲未在三日內回復的行為已產生認可劇本的結果。
綜上,合同約定達到修改次數可解除合同既是約定解除權也是對委托方法定解除權的限制,未及約定修改次數時,委托方不得解除合同。
本文案例改編自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20)京73民終3086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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